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
晋城工商标罚字【2018】1号
当事人:郑**,男,现年47岁,系晋城市城区润鑫烟酒副食便利店负责人;
身份证号:14243119710220****;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2140502MAOH8QB07W
现住址:晋城市城区景泽园小区一号楼润鑫烟酒副食便利店。
经查:
当事人郑晓东从一游商手中分三次购进“牛栏山”牌白酒13箱(12瓶装),并以每瓶10元的价格售出55瓶,剩余101瓶被晋城市公安局依法查扣暂存在晋城市食药局稽查队,其中12瓶送检使用。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“牛栏山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。至此案移交我局时当事人未能提供出进货单位(个人)、也不能向调查人员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。非法经营额为13*12瓶*10元=1560元。
“牛栏山”商标是北京顺鑫农业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注册商标,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。
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,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不履行的,当事人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向人民法院起诉。”的规定,并责令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,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:
1、没收侵权白酒89瓶;
2、罚款人民币4680元人民币。